外国人投资企业税收减免 (限制特别税法 第121条之2、第121条之3)
| 种类 | 支援条件 | 支援内容 | ||
|---|---|---|---|---|
| 关税 | 地方税 | |||
| 道税(取得税) | 市区税(财产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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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长动力产业投资企业 (限制特别税法实施令 第116条之2第2款) |
外国人投资时(外国投资促进法 第2条第1款第4号) 新增长动力项目产业 (限制特别税法实施令 附表7) 投资金额:超过200万美元 (限制特别税法施行规则 第51条第1款) |
投资资本货物 5年内引进的资本货物 免征 关税、个别消费税、增值税 |
外国人投资企业 15年内用于业务用途的不动产取 得税100%免除 取得税减免金额 = 产出税额 x 外国人投资比例 |
根据各市县条例,例如:昌原市 外国投资企业 前10年用于业务用途的不动产的财 产税100%免除 后5年用于业务用途的不动产的 财产税50%减免 财产税减免金额 = 产出税额 x 外国投资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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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型外资地区投资企业 (限制特别税法实施令 第116条之2第3款) |
适用于外国人投资时(外国投资促进法第2条第1项第4号) 制造业等 : 3000万美元以上 旅游业等 : 2000万美元以上 物流业等:1000万美元以上 研发等:200万美元以上(外国投资促进法实施令第25条第1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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园区型外资地区投资企业 (限制特别税法 第121条之2第1款 第2-5号) |
入驻外地的外商投资企业经营的业务 制造业 : 超过1000万美元 物流业等 : 超过500万美元 (限制特别税法实施令 第116条之2第16款) |
投资资本财 5年内引进的资本财免征 关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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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经济区内投资企业 (限制特别税法 第121条之22第2号) |
自由经济区内 外国投资 制造业及旅游业等:超过1000万美元 物流业及医疗机构等:超过500万美元 研发等:超过100万美元 (限制特别税法实施令 第116条之2第5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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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贸易区内投资业 (限制特别税法实施令 第116条之2第9款) |
制造业:超过1000万美元 物流业:超过500万美元 (特别税收限制法 实施令第116条 第2款第9项) |
关税保留(免税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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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投资企业租金减免 (外国投资促进法实施令 第19条)
| 种类 | 支持条件 | 支持内容 | |
|---|---|---|---|
| 减免率 | 租赁期及租金 | ||
个别型外资地区 |
- | 100% |
租赁期: 无限制(10年一签) 租金: 土地价格的1% (适用公告地价或开发成本中的较高者) |
部件材料园区 |
500万美元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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园区型外资地区 |
新增长动力产业 (特别税收限制法实施令 [附表7]) & 100万美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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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造业:250万美元 & 超过200名全职员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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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造业:250万美元 & 150 ~ 200名全职员工 |
90% | ||
制造业:250万美元 & 70 ~ 150名全职员工 |
75% | ||
制造业:500万美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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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员工所得税减免
| 优秀外国人才税收支持 (限制特别税法 第18条、第18条之2) | 所得税 | |
|---|---|---|
外国工程师所得税减免 |
通过工程技术引进合同提供技术的人员 R&D中心研究员 |
10年内减免50% |
外国劳动者 征税特例 |
外国l劳动者 |
选择综合所得税率或单一税率(19%) |
现金支援制度
| 现金支援(协商事项) | ||
| 支援限额及方法 |
外国人投资总金额的30%以内(不包括长期贷款) 高新技术产业领域(最高40%),国家战略技术,国家高新战略技术领域(最高50%) 新产业转换投资(将现有工厂设施更换为新产业设施)也被视为投资 现金支持决定后1年内一次性支付或5年内分10次支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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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支持项目 |
土地/建筑物购买费或租金,建筑费用,资本财,基础设施安装费用,雇佣补贴及培训补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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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种类 | 支援条件 | 支持内容 |
| 支援对象 | 国家战略技术领域企业 |
《限制特别税法》第10条第1款第2号 - 6个领域 半导体、二次电池、疫苗、显示、氢、未来移动工具 |
| 高端战略技术领域企业 |
《国家高端战略产业竞争力强化与保护特别措施法》第11条 - 4个领域 半导体、显示、二次电池、生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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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增长动力技术企业 |
《限制特别税法》第12条之2 - 13个领域 * 260项技术 13个领域:未来汽车、智能信息、下一代软件/安全、内容、下一代电子信息设备、下一代广播通信、生物健康、 新能源产业/环保融合材料、 机器人、航空航天、先进材料/组件/设备、碳中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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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端技术和先进产品管理企业 |
产业通商资源部公告 第2022-36号 [附表1] 35个领域 * 3,043项技术 35个领域:碳/纳米融合、纺织/服装、化工过程材料、陶瓷、生物、金属材料、生产基础、半导体、LED/光学应用、显示、网络、 移动通信、 广播、无线电波/卫星、信息家电、智能服务、信息安全、医疗设备、二次电池、生产系统、机器人、汽车、造船/海洋、航空、无人机、 能源资源、核电、可再生能源、电力、基础软件计算、融合软件、嵌入式软件、知识服务、工厂工程、清洁基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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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材料/零部件产业 |
材料/组件/设备产业竞争力强化特别措施法实施规则(附表1) - 15个行业 纺织、纸浆、化工、医药、橡胶及塑料、非金属矿物、初级金属、金属加工、电子及计算机、医疗/精密、光学仪器、电气设备、机械及设备 汽车及挂车、运输设备、出版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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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创造大规模就业 |
300人以上:制造业、建筑业、运输业、信息服务业 200人以上:批发/零售、住宿、金融/保险、专业/科学/技术、休闲服务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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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研究开发(R&D)中心 |
招聘5名以上研究员并新建/扩建研究设施 新增长动力领域硕士以上或有3年以上经验的学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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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球企业的区域总部 |
在韩国设立2个以上据点(满足以下所有条件) 海外总部年收入超过3万亿韩元(最近5年平均 外国投资持股50%以上 每个关键功能(生产、销售、物流、人事)雇佣10名以上全职员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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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 |
如果属于创造地方就业和增强竞争力所需的地区特色产业和广域合作项目,并且其对地区经济发展的贡献得到认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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