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规定
机会发展特区税制支援
| 种类 | 支援条件 | 支援内容 | ||
|---|---|---|---|---|
| 国税 | 地方税 | |||
| 道税(购置税) | 市区税(财产税) | |||
| 创业企业 |
- 目标行业 制造业 制造业、废物收集、运输、处理及原料再生业、信息通信业、新再生能源利用的电力生产业、研究开发业、演出设施运营业、酒店业、专业综合休闲业、观光游船业、国际会议设施业、综合游乐设施业、观光餐饮业、学院、老人福利设施等 (特别税收限制法实施令第116条之36)- 创业及新扩建期间 至2026年12月31日 (不包括现有企业的迁移) |
<法人税或所得税> 减免对象 :减免对象税额全额(5年)+ 减免对象税额50%(2年) 减免限度 : 减免期间对财政部规定的业务用资产的投资总额的50% + 减免对象业务场所的常驻员工人数 × 1千5百万韩元(常驻青年员工和总统令规定的服务业的常驻员工为2千万韩元) (税收特例限制法》第121条之33) |
<购置税> 适用业务减免50% + 最高额外减免50%(条例)<财产税> 减免税额全额(5年)+ 减免税额最高50%(延长5年,条例) (地方税特例限制法 第80条之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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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厂新扩建 |
<购置税> 减免税额50% + 最高25%的额外减免(条例)<财产税> 减免对象税额75%(5年) (地方税特例限制法 第80条之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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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迁移企业 |
- 对象 在首都圈连续经营3年以上的国内企业(中小企业为2年以上)- 原有业务用房地产的转让期 至2026年12月31日- 目标房地产 该企业的总部、工厂、公司附属研究所、数据中心的土地和建筑物 |
<转让所得税> 房地产转让收益的金额,直到新业务用房地产处置年度为止,征税递延 (税收特例限制法 第121-34条)<继承税计税金额减免 > 行业变更限制”和“继承人担任首席执行官的义务”废除 (继承税和赠与税法》第18-2条,法律实施令第15条) |
<购置税> 减免对象税额50% + 最高额外减免50%(条例)<财产税> 减免税额全额(5年)+ 减免税额最高50%(延长5年,条例) (地方税特例限制法 第80条之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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